推行企业“绿色保险”不可忽略社会责任

作者:吴学安来源:人民政协报 2011-12-07

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俗称“绿色保险”,在国外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,但在国内还属于新鲜事物。早在2016年,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《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》,决定在部分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。是年11月10日,环保部、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“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”,江苏苏州被确定为国家试点城市。此次苏州参保的企业最高保费不高于5万元,年赔付额为200万元。如果企业出险较多,第二年的保费也将上涨。

应当说,对于那些易发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业来说,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,无疑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。因为,一旦出现重大污染事故,从支付赔偿到经济重罚等,都有可能使得企业倾家荡产,甚至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。而企业如果参加了“绿色保险”,不仅理赔有了保障,能够填补污染损害由谁“埋单”的空缺,而且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。

推行“绿色保险”,既是政府环境保护新的工作内容,也是企业环境管理的一项新的课题。对于企业而言,要让他们自觉地参加“绿色保险”,切实履行企业环保的社会责任,理应从提高认识入手,采取必需的措施加以推开。如苏州市在保险条款设计上,突出了保护第三方社会公众的利益,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因企业的过失导致延误报案,而拒绝赔付。据专家介绍,这是目前国内最完备的保险条款。

毋庸置疑,国家建立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,无疑是治理污染环境保护一项重要举措。但企业加入了“绿色保险”,绝不等于将自己锁进了保险柜。对于排污企业来说,不仅不能将参加“绿色保险”作为减少治理污染的责任的托词,反而应更多的怀一份依法排污的责任心,努力把污染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,确保少出污染事故、不出污染事故,这才是上策。如果企业仅仅考虑出了污染事故“反正不需要自己掏腰包”,那无疑会背离“绿色保险”初衷。总而言之,在推行“绿色保险”制度过程中,必须防止和杜绝一些排污企业参加“绿色保险”后,就陷入可以肆无忌惮违法排污,出现了污染事故,再由保险公司来埋单的“怪圈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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